咸阳市兴平市房屋司法鉴定内容
服务项目 |
房屋安全鉴定,厂房检测鉴定,危房鉴定,钢结构检测 |
面向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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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初,由于房屋建筑原材料、设计要求、验收等标准较低,随着时间的推移,现许多房屋都是‘带病服役’,影响正常安全使用。
另一方面,不少业主忽视房屋的日常维护保养,又为了增加住房经济效益,满足个性化与舒适度,在未经过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况下,肆意装修、破墙开窗,擅自改拆、扩建、加层,严重影响了房屋的安全性能,缩短了房屋使用寿命。
一、房屋安全责任人是谁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章总则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房屋使用责任人的责任
房屋使用责任人应承担的房屋安全责任有以下六点:
1.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备负有安全使用、检查卫护,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治理房屋安全隐患的义务和责任。
2.对因房屋使用安全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3.配合做好房屋调查、采取人员转移、防汛、防灾等应急抢险措施责任。
4.对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检测鉴定为危房的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5.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建筑物进行常规围护、安全性检测鉴定等。
6.房屋转让或出租时,房屋所有人应当将房屋的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和房屋改造请基本情况告知受让人或承租者,必要时可委托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部门对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测鉴定,避免后续因房屋使用安全情况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房屋安全鉴定是确保房屋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重要依据,房屋责任人应当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委托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部门进行房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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